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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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审计厅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从源头治理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违规操作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一)规范项目招标行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接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管。未按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推进建筑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用。进一步强化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及时掌握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并将信用评定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四)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


(五)科学编制工程造价。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造价,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备案。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六)加强合同价格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七)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各地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方式和造价确定,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且在施工现场公示审批后的变更内容。明确工程变更申报、审核、批准各环节责任,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


(八)强化结算管理。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办理过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审核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严格执行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三备案”制度。


三、强化责任落实


(九)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审计、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监管长效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程变更等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项目审计全覆盖,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审计移送处理的合作机制。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等适时开展督查。


(十)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当地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因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因施工、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十一)加强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和当地主要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开竣工时间、交易信息、中标价、合同价、履约信息、结算价、决算价、有关变更信息、增加造价的原因,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监管处罚情况等,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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