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source: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九州体育官网(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1/12/3   hits: 3065 分享: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招标投标是水利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必然要求,对确保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保证水利建设成效、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保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分级负责,加强行政监管。按照水利建设分级管理的要求,省水利厅监督和指导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对厅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实施直接监督,具体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组建法人、谁监督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的要求,切实履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同时要明确工作职责、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制定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确保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的规定。除符合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外,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建设、专业设施恢复迁建改建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并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监督。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按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通知》要求开展交易活动。


四、落实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督促招标投标各方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招标人对招标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和招标总结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招标具体工作,重点做好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标阶段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信息核查、评标要素整理、评标商务计算等服务;投标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规范投标行为;承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负责提供招标投标活动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市场信息以及政策法规与技术服务,及时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评标结果等,督促招标人和投标人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和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水利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和水利工程招标相关示范文本等落实到位。


五、加强备案管理,强化标前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批准法人组建方案、谁审核备案报告”原则,根据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1〕1103号)的要求,加强备案管理,督促招标人及时提交招标备案报告,并对标段划分、资质(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认真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进入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的,审核意见应报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现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


六、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发布,评标完成后,评标中的关键要素和重要事项应当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后,有关单位应按照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承包单位的相关信息。


七、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招标文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的审查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主管部门可参加招标文件的审查,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抄送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核查,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发现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


八、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并对投标人业绩、信用及不良行为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一般采用预审方式,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采取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评标时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


招标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特招标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综合考虑技术和投资管理等要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和技术要素的权重,对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应重点评审投标报价,对于基础处理、防渗、大中型水工建筑物(水库、水闸、泵站)等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要兼顾投标报价和投标技术方案设定评标要素和权重;各类评标方法中,均应把投标人的履约信用状况、不良和良好的市场行为作为重要评标要素。


十、加强最高限价的管理。水利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标底招标,并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参考批准的工程概算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最高限价进行投资控制并作为评标依据。最高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至少应于开标3天前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等媒介上公布。最高限价中应按国家规定,足额计取应上交的有关规费、税费,单独计列安全施工措施费。


十一、规范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公益性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保密,评标专家实行分类动态管理;评标委员会可委托代理机构承担有关投标信息核查、评标要素整理、商务报价计算等工作,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认定废标、串标等评标重要事项,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的同意。评标工作应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按照有关工作细则封闭进行,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全程进行声像及书面记录,评委的评审结论及评标过程形成的重要资料应交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保管,除监督部门检查外,应当保密。


十二、加强定标管理。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并影响定标的,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发现推荐的中标人为废标的,应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次序另行确定中标人。两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综合比较,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参加投标的单位中选定承包人。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投诉或按规定投诉不予受理的,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总结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总结报告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一般应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和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代理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规范各环节的工作。强化代理机构监督和考核,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估,逐步建立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竞争机制,对代理机构管理水平或代理人员业务能力不满足招标工作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应限制其从业或取消其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十四、加强中标后管理。项目法人对标后监管直接负责,要督促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重点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承包人投标承诺落实情况的管理,确保主要管理人员、资金、机械设备等按合同到位,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要出具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考核意见,严格兑现奖惩措施;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巡查、抽查、稽察、暗访等形式,加大标后监管及违约处罚力度;要统筹利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良好和不良行为管理等综合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十五、完善监督体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双管齐下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派员对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对举报投诉事项组织调查处理。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互通机制,广泛采集相关部门公告不良行为或处罚信息,并依据其处理效力,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合理衔接。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招标投标执法工作机制,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告,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严重情形的企业,限制其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不允许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返 回

上一篇: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下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